在运用《社会契约论》的相关理论思想时,人们不难发现民主协商,是社会契约的一种生动体现。民主协商允许人们通过参与决策的方式来共同构建一个既有权威又有公平性和义务感的社会秩序;同时,基于自由原则的基层民主协商,也反映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政治发展中,基层民主协商逐渐兴起,并逐步被纳入党和政府的制度化建设。
在《社会契约论》的自由观下,基层民主协商首先应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此,必须在国家政权制度中建立一个能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制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必须倡导“相互尊重和平凡”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强调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和权利的有限性,让公众在协商与合作中参与社会决策的过程。同时,协商过程中,参与方应该充分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避免陷入主观武断或“以大欺小”的恶俗协商之中,让协商具有行动美学、情感美学和人性美学之步伐。
另外,基层民主协商还应该倡导公正并激励个人积极参与。在民主协商中,公正是必须要遵循的准则,个人应该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协商决策,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意识和素养。同时,协商需要激励个体积极参与,鼓励大众更多地关注社会、政治、经济等公共利益与问题,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
总之,《社会契约论》的自由观具有广泛的启示价值,它强调基本人权的保障、民主协商的实践、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传递、公正与积极的参与,对于中国的基层民主协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原则和实践无疑会使基层民主协商更加健康,更加公正,更加深入基层社区,从而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